相信有看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的朋友们都知道了。这个政策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一条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第二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第三条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1、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2、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3、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4、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5、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想要注销公司就真的变得非常容易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成立清算组之后,公司注销流程:税务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公安局公章注销、基本账户注销、税审报告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示。
最后:注销公司需要的资料: 1、 当我们需要进行公司注销时,我们需要在当地报纸将公司注销信息进行登报,并且需要连续登报45天; 2、 成立公司清算组并向上级部门报备,且需要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 准备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定判决书,行政机关泽责令关闭或者公司拟被撤销的文件; 4、 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认的公司清算报告;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如果是国务院确定的为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还需要提交本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7、 如果注销公司还有分公司存在的,则还需要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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